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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巴比伦第一王朝的内政(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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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年的国力积累之后,沙姆什阿塔德一世于bc1812年,与新任巴比伦国王辛穆帕利特结盟,以共同对付马瑞。

在巴比伦的帮助下,亚述夺回了被马瑞控制的首都阿淑尔城和埃拉卡图城。

bc1800年,由于马瑞发生继承权有关的王室内乱,沙姆什阿塔德一世吞并马瑞第二王朝。沙姆什阿塔德一世的二儿子雅苏玛阿塔德yashmah-addu作为亚述驻马瑞总督开始控制马瑞。

bc1794年,拉尔萨王朝国王瑞姆辛一世向拉尔萨王朝发起决战,而伊比辛第一王朝国王达米克伊利舒与巴比伦国王辛穆帕利特率两国联军迎战,联军战败。

拉尔萨王朝顺势占领伊辛与乌鲁克城,伊辛第一王朝灭亡。

汉穆拉比hammurabi,统治时间:42年,bc1792--1750年。

bc1792年,汉穆拉比继承了巴比伦王位,是巴比伦第一王朝的第六任国王。初期向亚述王沙姆什阿塔德一世表示臣服。

巴比伦初期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积极治理内政。

汉穆拉比时期王室占有的土地分为三类:

一、“供养(维持)宫廷之田”以供职为条件所授份地,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所授份地。以供职为条件领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业代理人、高利贷者)等。士兵列都、巴依鲁以服军役而领有王室份地。其份地可由其成年儿子继承,但仍以服军役为条件;拒绝或雇人代其服军役者处死刑。

二、“纳贡人”指领有大部分王室土地是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的份地的人,他们受王室的剥削和控制,其份地亦不得买卖、抵押或传于女继承人。

三、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伦社会还存在神庙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汉谟拉比法典和考古发现的契约文书及其他文献材料证明:私有土地占相当数量,土地租佃和雇佣关系已普遍流行。地租一般是收成的1/2或1/3。果园、菜园的地租为收成的2/3。

土地价值随灌溉用水的供应情况而异,有的供应灌溉用水的园圃地租高达收成的3/4。高利贷业甚为活跃,神庙和酒店同时经营高利贷业。高利贷业的活跃促进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债奴被称为基萨图。在家庭和婚姻关系方面,还保存父权和夫权的家长制残余。父家长可将其妻或子女卖为奴隶或使之变为债奴,子女须为其家长杀害的他人子女抵命。

古巴比伦社会分为三个等级:

一、“阿维鲁”为全权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二、“穆什钦努”为依附于王室土地的无权自由民,古巴比伦时代还存在其他类似穆什钦努的依附阶层;

三、“瓦尔都”(男奴)和“阿姆图”(女奴)则是奴隶阶级。

汉穆拉比十分勤政,他兴修水利,奖励商业。

bc1787年,为了强化统治,汉穆拉比制订了世界上现存的第二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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