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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章 西奈山之约与法治精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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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的西奈山对于中国人来说,这十诫中最容易触犯的就是偶像崇拜,古来多少帝王假借神的名义奴役、屠杀人民,而又有多少人对滥用权力的帝王顶礼膜拜,五体投地,心甘情愿地依附于极权制度。而犹太人的上帝则不同,他存在,但无形,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假借神的名义愚弄人民,虐待人民,屠杀人民。

如果把这种神、人之间的立约视为“荒唐”、“迷信”那就太缺乏悟性了。既然任何权力都必须自我约束,即使是上帝的权力,这就为随后以立约的方式约束和限制世俗的权力和人的自由提供了一种示范。依据它,人与人、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就都可以借助立约的方式来加以调整和处理。

现代社会中也有这种“更高级”的法律,这就是宪法。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宪法是“人民的公约”,是由人民制定的、政府不能更改的律法,它高于一般法律和政府的权力,具有至上性和神圣性。有了宪法(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才能一劳永逸地获得“平等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和结社的自由,以及保证公民安全和独立的那些权利和自由诸如,移居自由和职业选择的自由、法律规则的保护”(罗尔斯)。

对于公民来说,若想真正获得这些权利,就必须绝对服从宪法,并向政府纳税。对于政府来说,其征税的目的只有一个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以保证他们获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政府没有存在的其他理由无论这理由听起来多么辉煌,多么高尚。除此之外,还必须设法分割、平衡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建立廉价的和有限的政府,以避免政府权力的专横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这些,就是宪政民*主制度的精华所在。

在上帝之下,在律法之下,在宪法之下,这三个命题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不懂得前两个命题的民族,自然也就弄不懂宪法、宪政究竟是怎么回事。七搞八搞,终究搞不出真正的宪政民*主制度来。“出埃及”,是犹太民族的一次新生。它不仅仅是把以色列人从埃及人的奴役中解放出来,更重要的是把犹太民族从异族文化的控制下解放出来,自此,以色列人作为一个种族得以保存下来,而不至于被异族的统治所“灭种”(从屠杀犹太婴儿和“金牛”事件的发生可以断定,这是不可避免的)。

西奈山盟约确立了以色列人的一神崇拜和作为独立民族所必须的法律规范和基本价值体系,使他们拥有了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这是“出埃及”事件的最不同凡响之处,是犹太民族有别于世界上其他民族的重要标志。这一切,作为坚固的精神之柱支撑着他们在旷野中漂泊40年之久而没有分裂、瓦解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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