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积案重启_第154章 变态人格差别(2/2)
这类犯罪所留下的命案现场有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命案往往是在仓促中犯下的,事先并没有妥善的计划,事后亦未曾妥善处理以躲避警方的侦查。
在这种情况下,现场自然是一片凌乱。这就是现场给人们留下的整体印象。由于杀人过程漫长,有的现场能反映出被害人的痛苦反抗、挣扎的痕迹。由于凶手心理异常,在杀人过程中往往毫无顾忌,行为疯狂,手段残忍,根本不把被害人当人看,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使用离奇残忍的手段折磨被害人,直至虐杀。如用烟头烫伤被害人的大腿、阴部,杀人后将尸体肢解、碎尸、吃人肉、喝人血,或挖心、掏肠、摘肝……有些凶手还会把尸体一直藏在自己的身边。前面说的英国铁桶案就是一个喜欢把尸体藏在身边的典型案例。
八、案子呈现系列特点
凶手的变态心理不会因一次作案而达到永远满足,反而会在作案过程中、在不断地体验和满足中得到加强。所以连续作案、疯狂作案是其显著特点之一。只要条件具备,他们作案的间隔就会越来越短,而在被抓获之前,他们决不会自动放弃作案。
所以,变态杀人案件的这些特点,决定我们对这类案件的侦查必须以现场为中心,以现场勘察和调查访问为起点,结合常规的侦察措施与手段,找出此类案件与普通杀人案件的区别,并结合犯罪心理痕迹,确定嫌疑对象。
“鱼头,关于变态杀人案,这些特点你总结得相当不错,那么关于具体这个案子,你觉得是什么心理扭曲行为?”
这也是大家都想问的,只是领导没发话大家忍住了。
“唉,糊不过去啊!”鱼头心里在哀叹,只能打起精神,“我来谈谈具体到这个碎尸案的一些想法,请大家批评!”
“国外的刑侦教科书总结了从凶手心理状态角度出发将碎尸案分为三类……”鱼头一边在旁边的白板上写着:
第一类,正常人格碎尸案,其动机是稳态的、正常的。在案件中,凶手精神状态正常,心理正常,犯罪过程中,凶手犯罪的精神需求程度低,而环境中出现的外部刺激较大,在这样的刺激作用下产生心理冲突,形成犯罪动机,比较常见的如激情犯罪,凶手在某种外界刺激下,认识范围狭窄,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能力下降,不能正确的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在多种因素交互作用下,丧失理智导致诸如杀人、性侵等犯罪行为。这种性质下的碎尸案一般是以毁尸灭迹为目的。
第二类,变态人格碎尸案,这一类凶手的动机是非稳定状、波动的。在案件中,凶手精神状态正常,但心理不正常。犯罪实施过程中,凶手精神需求程度高,而外部因素只是刺激诱因,其犯罪动机源于凶手内在性格,由包括家庭、学校等社会环境因素长期影响导致。其犯罪目的很大程度是满足自己违反社会常规的精神需求,难易抑制,刚才我们的介绍美国绿河杀人案,著名的伦敦开膛手杰克案之类都属于这一类。
还有第三类,精神病犯罪,其动机是不可测的,或者说无动机可言,在案件实施中凶手精神状态不正常,作案往往缺乏犯罪动机,或者动机奇特,动机指向目标不确定,表现出强烈的冲动性或者无意识性。
以上三类中,第三类最为特殊,一旦能被确定凶手在犯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那么凶手将会被免除刑事责任,而第一第二种性质的案件,凶犯在犯案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所以是必须要接受刑事处罚。
回顾“1.19”案,刁女从失踪到被发现间隔9天之久,尸体处理过程严密,抛尸手段具有计划性,可以排除第三类,即凶手是在精神病发病期间犯案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