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所制度(1/2)
文中的庄所制度,多参考江户时期的代官所,以及同时代的明清衙门的帮闲制度,室町时期的代官权利混乱,没办法具象化,给散人的感觉很抽象,所以没有全部采纳。
代官制度最早出现於庄院制度,西国多称肝煎、东国称庄头,官方正式称呼是保司:顾名思义,保护地方,行使司法权利,如协助征税、调动普请劳役、追捕逃犯、维持所在区域的町宿场治安等。
征收年贡大概可以抽10%的利润当做合理补贴,当做固定俸禄外的合法收入,这项权利是受到大名普遍承认,并且可以‘灵活’安排普请劳役,来为自己榨取最大收入。
如文中提到了平山庄的差役们不用负担劳役,甚至可以把劳役和隶奴调动到自己家的田地里耕种,并且向寺町外的小商人每天收取固定的人头费,为此发家致富之人,不在少数。
代写书状也可以收取一定润笔费、盖章费、上递费,可谓生财有道。
即便如此,室町代官们仍不满足于只当个普通打工人,有钱后就开始招收大量武装郎党,或者代官本来就是地方小豪族,於是开始纷纷着手侵吞主家的宛行,将之变为私有。
如高师盛在平山乡的所作所为,看似在维护今川家的威信和统治,但实际上则是在对骏府直领,利用手中的权利将良民变为私人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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