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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变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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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令、青苗令、山林令编入《田律》。

发布人丁令,各地重新记录民籍,不论奴、婢一律记录在案,民年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年纳钱二十,不分民、商、奴婢,世家大族的奴婢也必须记录在案,有违背者按刑律治罪。

编入籍册者,官府给发通牒,通牒包含姓氏、居住地、相貌等信息,如要外出还需凭借通牒到官府领取路引才能通行。

人丁令编入《民律》。

发布官吏令,各郡增设盐铁官,出具明文告示标明盐价,盐铁收归国有不许任何人私自开采贩卖。

各郡增设粮仓官,遇粮贱则收粮入仓,粮贵则拨粮出售,稳定粮价,以备救灾,凡哄抬打压物价者,一律锁拿问罪。

各郡县增设驿站,驿站为官府消息送达中转,备有饭食、马匹,非公务任何官员及亲属,不得擅自使用驿站,如有违背,赔偿驿站损耗,并罚服徭役一年。

县级以上官吏每两年评比一次,分优良差三等,所评科目为:案件无冤假错;水利无废弛;驿站无松懈等。优者可晋升,良者连续三次调离原职不得晋升,差者立即解职。官员不得在自己本乡及妻妾本乡任职。

官吏令编入《置吏律》。

发布取士令,分童生、秀才、举人、贡生,分别对应县、郡、州及州牧府考核,县、郡为一年一考,州考为三年一次,州牧府在州考后次年春天举行会试。

秀才即可在县中任职,举人、贡生可在郡、州任职,贡生在州牧府考核优异者,可向州牧大人献策,如有采纳官职不限。

同时,县学、郡学对外开放,凡入籍者皆可进入学院学习,考核范围《韩非子》、《申子》、《商君书》、《诗经》、《春秋》、《尚书》,初步定为六本。

取士令编入《科举律》。

发布市场令,免除各城及各处关卡之城门出入税,凡成本在三十两以下的,一律免税,超过三十两者,涉及民生用度之物,如米面粮茶肉,一律三十税一。奢华之物,如貂裘、金银饰品、珠宝翡翠,一律十五税一。

扬州世家三年之内暂行十五税一,三年之后按律执行,律出之日,各郡县查核所辖商家赋税份额,每年法吏巡查各地,如有偷税漏税者,初次罚所偷金额三倍,再次为十倍,三次及以上者,赶出城市,所贩商品、店铺一律充公,三代以内不得经商。

市场令编入《关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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