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0章(2/2)
2011年,两人决定合伙经营汽车运输,在两人现有资金的基础上,白力以自己的名义借款60万元,购买了油罐车一辆,余款作为周转金。
由于白力本职工作在身,无暇分心,渐渐地对生意失去了兴趣,2011年8月份,叔侄俩经过协商,白力同意将油罐车及周转金转让给叔叔白增方独立经营,60万元的借款相应转让,由白增方负责偿还。
可是在借款到期后,白力得知叔叔并没有偿还款项,原来白增方经营不善,运输生意没打开,不仅没赚到钱,反而把周转金也赔了进去。
白力多次催叔叔偿还欠款,白增方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白力将亲叔叔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实质为车辆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据此依法判决白增方偿还白力的贷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