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章、要犯错误(2/2)
再说要是被告长期同我女儿在一起住,后果是会让人遗憾的。何况,现在被告在自己的单位,已经有了住房,再没有理由,反复地要求,要住什么三房一厅。大家可以试想一下,要是一个人离了婚,她住的房子,还越住越宽敞,那大家都不快快离婚了呢。
一九九二年底,我与被告在经济上,就已经分开了。从那时起,基本上是两个人凑钱,一起过日子。自从与被告结婚,我的经济就每况愈下。先是被告做的是临时工,工资相当的低。就是一九**年转了正,工资也是相当低。
之后,我上大学去读书,每月还要寄钱抚养我的女儿。再后来,还要花钱活动,调来东纽约长安。所以基本上,我们就没有什么存款。与被告分居后,我负担更重。先是我父亲母亲,由于他们单位不景气。退休工资削减了不少,以至于最后几乎等于零。
他们没有办法,就来我这儿居住近年。全部是由我一个人负担。最后我父亲在这儿突然害病,他的一切费用,全部都由我个人负担。加上这几年,我养父,养母相继病故,都由我负担了大部分费用。
被告最早离家出走,我就说过,要是按照法律,继子在家庭中地位,抚养义务是平等的。按照一边抚养一个的原则。我承担了女儿一切费用,不应该再承担儿子费用。
被告作为母亲,丝毫不顾儿子的心灵,是否受到伤害,屡屡指使儿子哭哭啼啼,前来我单位,我住所纠缠闹事。
就是这样,我还是从分居时起的一九九三年以来,负担起儿子幼儿园学费,早餐费及其他的费用。一九九四年儿子入读东平小学,除了学费,早餐费,校服费,都是我出。被告就是给儿子两餐开支。
被告还多次在突然间,或者说一不高兴,就把儿子赶了出来,说是自己不要他了。或者又说,养不活他了。就这样,给我添了不少的麻烦。可每次我把儿子上学的学校,休息的接送站什么的,都安排好了,被告又把他接了回去。这样,使我在精神和物质上,损失了不少。
在分居的日子中,我除了要负担女儿一切费用外,还承担儿子的大部分费用。按照昏因法亲生子女和继子女享有平等权利规定。按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男女共同享有平等权利的规定,被告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但我为了儿子女儿的心灵免受伤害,照样都承担了。
被告在财产清单中,说及我们存款问题。这一点被告没有写出自己拿的,我们家的国库券。还有自己掌握在手中的活期存款,这两笔钱有逾万元之多。在我手中只不过万余元。
我要负担女儿全部费用,又要负担儿子生活,学习费用。在经济上基本非常贫困。所以说,在我与被告之间,没有家产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