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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诛第二(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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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诛第二(002)

政有所施,必有其道,亦存其理,多举先例以强其所行之根基,以古人之事明今世之道,反而更加具有说服力,此也是屡试不爽的招式,文人学者最善于此,可知尽是之未必合理,民众之所向不一定是对的,先人之所为未必值得学习。一则社会背景迥异,二则其合理性值得考究。

其居處足以撮徒成黨,其談說足以飾褒榮眾,其強禦足以反是獨立,此乃人之姦雄者也,不可以不除.夫殷湯誅尹諧、文王誅潘正、周公誅管蔡、太公誅華士、管仲誅付乙、子產誅史何,是此七子,皆異世而同誅者,以七子異世而同惡,故不可赦也。詩云:“憂心悄悄,慍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憂矣.”

徐复观之《论孔子诛少正卯》谈到:孔子诛少正卯的故事,早在王若虚的五经辨惑,陆瑞家的诛少正卯辨,阎若遽的四书释义又续,崔述的洙泗考信录,梁玉绳的史记志疑等中加以辨正。综合他们的论据,可以分为三点。

第一是从思想上看,认为此事与孔子的整个思想不相容。

第二是从历史上看,认为在春秋时代,孔子不可能作出此事。

第三是从文献上看,此故事不见於论,孟,春秋三传,国语,大小戴记等者。最早的见於荀子宥坐篇,及尹文子。荀子已及战国末期,尹文子一书根本不可靠,所以此故事,是晚出的东西。

对古文的考究是一件复杂而严谨的工作,非博学思通不能为,博学不足以辨其是非,思通者不能统筹而纠察,唯有两者结合,方能辨真伪。鄙人一不博学,二未思通,只可就事而论,不波及他人。无论此记载是否属实,吾仅对此记载做简单评价,若有惹看官疑虑处,尽可考究、批评及指正,我等定欣然而受,论而为道思生念。

历史文献记载,多有不实,但其大致如此,为书者亦是独家之观或己之所见闻而已,岂能面面俱到,纰漏谬误实属寻常也。古人亦有云:尽信书不如无书。说得就是这个道理,活学活用,方能度无悔人生。当代信息相对容易获得,然亦无法辨别真伪的言论,后世可乎?虽未定不可,可谓难矣。

孔子為魯大司寇,有父子訟者,夫子同狴執之,三月不別,其父請止.夫子赦之焉.季孫聞之,不悅曰:“司寇欺余,曩告余曰,國家必先以孝,余今戮一不孝以教民孝,不亦可乎?而又赦,何哉?”

父子反目成仇,讼之于庭,季孙氏欲杀不孝以教民孝,孔子却将他们羁押在同一间牢房里,三月而不判,为父者遂请求撤诉。父子之怨,属家庭内务,当以教化为主,如若严惩,倘若其一锒铛入狱,父子定然反目成仇,觉悟完璧归赵之机,一个家庭就这么被迫害了,岂是明君圣主所为。

当今盛世,诸如此类之事亦是屡见不鲜,父子反目,儿子离家出走,数年杳无音讯,奈何须此以?立法之初衷是禁行而非施刑,岂可设阱以陷民,虽法而不足以教化民心也。

冉有以告孔子,子喟然叹曰:呜呼!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何者?上教之不行,罪不在民故也。夫慢令谨诛,贼也。征敛无时,暴也。不试责成,虐也。政无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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