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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社会生活 西藏传统手工业五金工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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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会会员的人数也受到严格控制,会员有108名,据称这是五世**喇嘛所指定的人数,行会组织内的成员一般都不能超过其数。行会的分工也特别精细,分有浮雕工、锻打工、铸工、塑像师、铁匠、铜匠、画师、木匠、金匠、学徒、车工.守门员、打扫工等十三个工种。

行会里支服差役的工作是艰苦的,工作时间从早上九点到晚上七点,除去膳食时间一个半小时外,通常工作八个半小时。然而无数的宗教节日和冬季寒冷的气候为会员提供了休息的机会。一般是藏历年休息15至30天,传召法会2天,萨嘎达瓦即氐宿月(sagazalba)休息3天,赡州烟祭节(五月十五日)(rdzmgiingsryibsang)3天,六四转山会(drangpasb1天,雪顿节1stondusn)休息10天,八月林卡节(brgydpadbayrskyid)休息7天,九月降神节(dgupalharbab)休息1天,十月十日至十五日为吉祥天母节(dpalldanlha体息1天,10月24日至25日为燃灯节(dgavldanlngnd)休息4天,11月6日至7日为凶神会(hganpadguvds)休息4天如此等等,总计起来,至少达到一年中的六分之一时间。

行会会员的工资是支差时才有,一般都不高,与当时的生活费用基本相适应。钦莫列参巴和仲多每月90两藏币。伍钦为60两,伍穷为45两。一般会员则为30两。他们的工资不是按月发给,而是每年的3月和9月各发一次。除此之外,每月可从孜拉强(rtsebadqhyg)领茶叶一块、酥油二涅嘎、盐一升,会员将这个称常薪‘(rgyungs)。学徒和杂工也不例外,同样能得到一份。

行会有它的财政来源,这是由政府资助、行会庄园收入或其他手工业税捐构成的,它有自己的金库,自己的预算。这使它能够为公共利益而作出应作的开支,有它自己的节日或聚会活动,这有助于加强它的团结。行会将从庄园获取的收入和山南、拉萨等地手工业者交纳的手艺税以及会员的罚款作为基金,用来举办有利行会成员的公益事业。如,每年藏历8月15日是行会宴会之日,此时要举行亚西(dbyrskyid)活动,即逛林卡;再如,行会组织中有人去世或家里父母、兄弟、姊妹、儿女去世,行会要从集体基金中拨给180两藏银,小孩50两,此外,还从每人手中再集资一两藏银给当事人或亲戚,并帮助料理丧事的全部过程。

从司法角度上讲,它的司法特权在社会上都得到承认,它有自己的法庭来处理行会会员与外部或内部发生的案件。据称这种特权是五世**喇嘛所赐予的。当时所赐予的有下列主要特权:(1)本行会可自己断案;(2)本行会可在拉萨、山南地区收取手工业手艺税;(3)行会支差任务繁重时,可召昌都、日喀则的工匠支差;(4)可在拉萨和山南地区广招学徒。虽然我们没有发现有关它的文字记载,但从上述老艺人口口承传下来的史实来看,五世**喇嘛对手工业行会给予了高度重视。

西藏的行会不象欧洲行会那样,会员加入行会时,要缴付很高的入会费,才能进入他们的行列。因为,西藏的行会并非工匠艺人自发的组织,而是官方性质的组织,它完全是为统治阶级更好地支服差役而建立的,所以,入会的工匠往往是官方指定的,而不是自愿入会的,当一个新的工匠确定要加人行会时,要给基巧(srgyab)献一罐青稞酒和一条哈达,此酒称为米(naang)意为入会酒。此外,还要向所在行业里的同事们献酒,请求日后多予照顾。

再从行会的职能上讲,中世纪欧洲的行会的职能主要是团结同行业反对封建贵族掠夺和商人欺诈,维持对当地市场的垄断,维持产品的质显标准,并且保持一个稳定的、没有外部竞争的经济环境。然而,对于封建农奴制政教合一下的西藏金、银、铜、铁手工业行会组织却是为政府和寺院支服差役为主体的,其次才包含对它的成员维持当地劳动力市场的垄断,并且保持一个稳定的没有外部竞争的组织功能。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行会严格局限于卫藏(dbulgtsng)地区的工匠,康巴spa)和安多(amdo)地区的工匠绝对禁止加入行会组织,这就形成了一定的地方性。

行会有自己的节日。这个节日差不多都在夏季,一年一次,通常是在野外或花园里举行,同行业的人都要参加,由每个行员凑集一点钱,加上行会内部的一些收入,用来做饭食、肉食,大家聚餐。

总之,行会的建立对保证政府和寺院支服差役的质量以及促进手工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具有互助、团结,并保障它的成员利益的作用。

三、五金工匠的社会地位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五金工匠在经济上创造了许许多多的物质财富,然而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最低下,生活在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统治下的社会等级结构的最低层。他们与土地几乎毫无关系(虽然庄园内的工匠与土地有点联系),被人们视为是不务正业的流浪人,被说成是黑骨头‘(ruspanag,在称谓他们时,往往从事铁器业者称那索(nagb即‘黑铁匠‘,从事金、银、铜器业者相对好一点,称噶索(dbarb即白匠.他们在西藏所分等级中,属于三等九级中的最低一层,不能与平民平起平坐,他们只能内部退婚,居住于不同的场所,只许与同种人共餐,不准加入寺院僧侣的行列。即使他们的经济地位有所提高,也不能改变其低贱的身份。一般人如果和他们结婚,也将沦为贱人等级。不论他们怎样努力,世世代代都无法改变封建农奴制度强加给他们的低贱社会地位。在牧区民间有这样的说法:杀鼠吃者和铁匠、送尸者为下贱人。还有一种说法是:欺诈者和铁匠、乞丐为下等人。‘笔者在拉萨和山南等地区实地调查时,得出同样结果;屠夫、铁匠、陶匠、渔夫、猎人、篾匠、揉皮匠和补鞋匠等,被社会普遍认为是不干净的人。据说是因为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屠杀生灵,造有罪孽的缘故。这种说法对屠夫、渔夫、猎人来讲还能勉强成立。众所周知,藏民族是一个全民信教的民族,而屠夫等屠杀生灵,违背了佛教十善中的第一条不杀生的戒律;天葬师、揉皮匠、补鞋匠从直观上讲,其工作性质较脏.然而,对铁匠、陶匠、篾匠来说这种解释是很难以成立的,因为,他们没有违背佛教中的任何一条戒律,他们是靠自己出色的手艺为人类创造所需的物质财富。

那么,藏民族很早就有歧视铁匠等手工业者的习俗吗?或者整个藏区都有这种看法吗?笔者直接或间接对安多、康区、卫藏三大地区进行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只有西藏卫藏地区存在这种习俗,而安多、康区与此恰恰相反。在安多和康区的五金匠人的社会地位略高于卫藏地区,他们不但不被视为不干净的下贱人,而且还以羡慕的目光相待,认为他们是靠手艺工作之人,经济比一般人富裕,所为愿意与他们通婚。既然只有卫藏地区才有这种落后的习俗,其根源是什么呢?

首先从宗教上讲,金、银、铜、铁匠被禁止入寺当僧侣。西藏政府在派僧尼差的通知上特别注明:屠夫、铁匠、陶匠等。贱人均不得派入寺庙为僧尼。寺院也在僧尼出家授戒律时,问其当事人你是铁匠、屠夫、天葬师的儿子(或女儿)吗?如果是铁匠、屠夫、天葬师的儿女,就不能授戒律。人们就根据寺院授戒时的提问作为理由,对铁匠、屠夫、天葬师等百般蔑视,认为他们是不干净的、最低层的人,受到社会的鄙视。其实,释迦牟尼的教义中根本没有鄙视铁匠、屠夫、天葬师的观点。反之,他所创立的教义就是为反对印度种姓制度而创立的。在他的著作中明确指出:我所创立的教,没有任何种姓之分,卑贱之分,不管是杀生者或近边者,只要认真虔诚信仰,均可立地成佛。公元五世纪,印度佛学家世亲所著《阿毗达磨俱舍论》(mngonpamdzod)、《律本事》等经典中,明确把五金工艺列入十八明学科中,而且定为必修学科,并不蔑视铁匠的工艺。

只要懂得历史的人,就会知道,远古吐蕃时期,藏族并非有这种鄙视五金匠人等手工业者的习俗。反之,吐蕃第九、十一、三十一、三十八赞普们统治西藏时期,烧木造炭,冶炼金、银、铜、铁制造农田工具的如勒杰(rsskyes)、拉布阁迎abumgodkar)、鄂那赞蒙(rgorsnangbtsanmang)、吞弥桑布扎samba)、桑阳顿涅(bzangyangstongsnags)、郭·赤桑亚拉(vgoskhribznagyablhag)、达赞洞思(stagltsangdonggzigs)等被誉为七良臣(vphrulblonmdzongsmibdun),以此赞扬他们对当时吐蕃社会所作的贡献。赤松德赞时期,从印度请来大量译师,为了译出大量佛经著作,他下令征收纸张、铜、铁和皮张等物,在《晶岩箴言》(bkavthngsbragma)中记载:国王令从门禺征收纸张,在统领区域的缮写者、木匠、铁匠等全体百姓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纳征。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吐蕃时期,铁匠的地位与其他人一样看待,并非按骨系或血统来划分等级,并非被鄙视为贱人‘。邬坚巴著《五部遗教》(bkarthangsdelnga)中的《后妃箴》(btsunmobkavthang)载:吐蕃王赤松德赞初令蕃人出家时,选拔的颈试七人之一的白若杂纳大译师前去山谷修行途中,曾到施主铁匠家食宿。再如,吐蕃历史上赫赫有名的松赞干布的大臣噶尔·禄东赞就是一个典型的铁匠出生者。据著名历史学家东嘎·洛桑赤列教授讲:噶尔·东赞父子铸制铁器的地方,至今在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有遗址可见。综上所述,足以说明吐蕃时期,西藏地区还没有蔑视五金工匠等为贱人,不与他们接触的习俗。不但如此,五金工匠等手工业者仍然是寺院僧侣的施主,同样可以成为吐蕃王朝的大臣。人们都很清楚,人类生活离不开金、银、铜、铁、锡等金属物品,然而,这一切无不经工匠们制作而成。如果说铁匠是不干净的下等人,那么,他们制作的器物也应是不干净的,不应使用。既要使用他们制作的物品,又要说他们是黑骨头和贱人,这无任何道理可言,也不符合逻辑。

笔者认为把铁匠等手工业者列为血统卑贱的下等阶层的现象是有其历史、社会经济和文化等诸多原因的。第一,在西藏历史上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而且是决定社会地位最重要的基石。没有土地的人被视为社会的最低层,连基本的社会地位也没有。而铁匠又是最先离开土地,走入城市的手工业者,他们当然被社会所歧视。自公元十三世纪以来,西藏的领主庄园封建农奴制社会空前发展,生产资料主要由只占西藏百分之五的三大领主所占有,他们完全控制着占西藏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农奴。领主利用自营地、份地和其它生产资料,集中农奴和其它属民在庄园内从事农业、牧业和手工业生产。大大小小的庄园,就是一个个自然经济单位。庄园的一切生产目的都是供领主享受,同时,也给生产者及其家庭提供最低标准的生活必需品。在庄园内,仅有农业和牧业分工,手工业和商业尚未分离,长期处于家庭副业式的状态,所占经济比重极小。然而,庄园内所需衣、食、住、行等用品,必须尽量由庄园内部提供;庄园内实在不能生产的,才通过外部商人进行交换获取。各分散的庄园之间很少有经济联系。在这种社会经济形式下,分散和孤立的领主庄园经济和西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停滞,也决定了西藏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产品交换极为稀少。因此,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及其政治经济制度,也需要造就一批这样的人:即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他们在庄园内不是直接从事土地耕种,而是为庄园自给经济服务的手工业者和为庄园从事各种劳役的奴隶。土地是庄园的基础,离开这个基础的劳动者,当然其社会地位也丧失了基础,在当时,理所当然的会受到歧视,成了庄园的最低层。再由庄园制构成的西藏社会,这些人自然也就成为全社会的最低层。

第二,藏族地区特别讲究如(rus),即骨系,用它来确认父系血统的继嗣关系,并根据它来区分世袭社会阶层的等级。这种观念的产生,可以从有关人类生殖和人类生命构成的观念中获得解释。藏族人相信骨头是一种特殊物质,它由父亲的精子传递给胎儿,成为影响孩子身体构成的主要因素。因此,藏族人认为自己与父亲之间的联系是通过骨头产生,并一代又一代通过骨头因素传递给后嗣。这种观念的发展,使遥远的祖先与他们现在的后裔通过骨头的传承而联系起来。如西藏的贵族往往把自己的骨系(rus)或血统(rigsrgyud)追溯到吐蕃时期的某某赞普或某菜大臣,来提高自己的地位。所以,西藏卫藏(dbulgzhang)地区的藏族认为铁匠的骨头是黑(rusnay)的,是不干净的人,其身份注定是卑贱的。社会把他们看成是危害骨系或血统纯洁的因素之一,故把他们列为最低级的阶层,不许与社区外通婚和共餐等。这种讲究如(rus)的习俗遂成了蔑视铁匠等手工业者的一个原因。

第三,旧西藏封建农奴制的法典中,把铁匠等手工业者列为最低阶层。在公元十七世纪初,第司·噶玛登雄旺布(sdisridkrmabsdanskyongdbang治理西藏地方政府时期,命白色瓦(sserba)编辑了第一部封建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即上等、中等、下等;每等又分成三级,即上上级、上中级、上下级、中上级、中中级、中下级,下上级、下中级、下下级。**、班禅、大小活佛及贵族属上等人;商人、职员、牧主和农村中的大差巴户等为中等人;下层劳动人民则属下等人。一切工匠、屠夫、天葬师则被视为下下级人,其地位甚至低于平民,不能与平民平起平坐,也不能同他们在一个碗里喝茶喝酒。根据这种等级制,制定了杀人命价律‘、伤人抵罪律、盗窃追赔律等十六条封建法典。在《命价律》中明文规定:霍尔弑雅·茨王,命价等身黄金。丹玛沙麦·格萨尔王,至今未付书命价(命价无限),若是杀了猎民或屠夫或铁匠等下等人的话,只须给一条捆尸的草绳就可以了。由此可见,其法典完全是为上层统治阶级服务的,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所谓下下等人的铁匠等手工业者无法享受其法典的保护。虽然,后期曾几度修改成十五法典、十三法典、十二法典,但它始终没有脱离等级制的界线,也未提高过下下等人的社会地位,这就逐渐在社会上形成蔑视铁匠等手工业者的传统习俗,它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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